2006年3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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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份遗嘱起摩擦 后面那份说了算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雨

  案情回放
    湖州南浔的一位费老先生身前前后立了两份遗嘱。2000年,体弱多病的费老亲笔写下一份遗嘱,说其所有的一切财物均由其再婚妻子吴老太一个人继承,而其前妻的儿子因平时与费老疏于往来,费老没有在遗嘱中把任何财产交于儿子继承。2005年,费老因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。费老的儿子费某在亲友的规劝下,到医院看望了父亲,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。儿子态度的转变,也让躺在病床上的费老转变了念头。2005年6月28日,费老在两位朋友和一位亲属的见证下,又让人代书了一份遗嘱,决定将其财产中的两间祖房留给儿子继承。费老过世后,吴老太与费老前妻之子分别以两份遗嘱为据,为两间祖房的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说法
    此案中,吴老太与费先生都是费老遗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两人都有权继承费老的遗产。但费老在生前立有遗嘱,故应按遗嘱内容继承遗产。至于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,我国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;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因此,本案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,这两间祖房应归费先生所有。
    近日经湖州市中级法院法官主持调解,吴老太和费先生双方达成协议,两间祖房归费先生所有,但其中一间吴老太可以使用至过世,另外吴老太在外租的一间房屋的租金由费先生承担。